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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/29/2005 9:32:16 PM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》实施细则

      第一条 《操作证书》申请者应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指定的受理单位提交《设置业余电台申请表》(格式见附件),并按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方式及地点参加考核。合格后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发给相应等级《操作证书》。

      第二条 《操作证书》是操作集体或个人业余电台发射设备的必要凭证。

      第三条 《操作证书》持有者,可以在国内各个人和集体业余电台上进行操作,但必须经所到电台的设台人或负责人同意,使用所操作电台的呼号,并遵守该台及其电台执照中的各项规定。操作时使用的功率、频率及操作方式不得超越本人《操作证书》允许的范围。

      第四条 《操作证书》持有者,如因特殊需要确需越级操作,须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,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。如果发射功率确需超越《等级标准》第九条的最高规定,则还需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商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。

      第五条 救灾应急通信涉及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时,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员可以超越自己操作等级的限制,但事后应将情况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或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。

       第六条 外国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通过考核获得《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》时,考核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      第七条 《操作证书》注明的有效期满,持有者应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指定的单位规定办理验证手续。逾期不办满一年又无特殊原因者,由发证单位注销其《操作证书》。

      第八条 1988年以后发放的一级、二级、三级集体业余电台《值机员证书》分别视同于《等级标准》规定的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《业余电台操作证书》。1998年以后发放的《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》视同于《等级标准》规定的三级《业余电台操作证书》。1993年以后发放的一级、二级、三级(HF段)、三级(VHF/UHF段)、四级《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》分别视同于《等级标准》规定的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级《业余电台操作证书》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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